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待遇标准见表2。
表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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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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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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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老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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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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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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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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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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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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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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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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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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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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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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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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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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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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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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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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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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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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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附16家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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